建设验收评定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和谐物管创建工作,提升农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水平,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实际情况,现就农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农村集中居住区(以下简称“农集区”)的物业管理,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统筹城乡、夯实基础、规范提升为工作思路,以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示范线范围内的农集区为重点,促进和改善农集区基层治理结构,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构建“文明、安全、整洁、有序”的农村生活环境。
二、工作目标
物业管理规范化建设达标率在2011年达到30%,2012年达到60%,2013年达到90%以上。
三、工作原则
农集区物业管理规范化建设应当坚持统筹兼顾、属地负责、行业指导、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适用范围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规模在100户以上的各类农集区。
五、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农集区物业管理规范化建设,包括小区文明建设、业主(居民)自治管理和综合服务规范,重要事务决策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房屋安全管理、治安消防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维护、绿化养护、重要信息公开。
(二)实施主体。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农集区物业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指导、督促及初步验收;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农集区物业管理规范化建设的验收评定。
(三)实施步骤。
全市农集区物业管理规范化建设验收评定工作于每年第四季度进行。
1.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根据验收评定指导标准组织对农集区进行初步验收。
2.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在初步验收基础上,推荐市级验收评定项目。
(四)验收评定。
1. 市房产管理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对推荐项目进行验收评定。
2. 验收评定按照《成都市农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规范化建设指导标准》中的6项标准(每项标准满分为100分)的内容进行,每项得分达到80分以上的为验收合格。
3. 对验收合格的,在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网址:http://www.cdfgj.gov.cn/)公示7日。
4. 对公示无异议的,评定为“成都市农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规范化达标单位”,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授牌并向社会公布。
(五)责成整改。
对市级验收不合格或在公示期内有异议并经调查属实的项目,由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进行限期整改,帮助指导其达到规范化验收标准。
(六)激励措施。
市房产管理部门对达标单位涉及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项目负责人给予信用计加分奖励;对符合“市优”条件的授予“成都市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称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激励措施,对达标单位给予鼓励。
附件:成都市农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规范化建设指导标准(试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成都市农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
规范化建设指导标准(试行)
一、明确工作责任,建立管理体系
(一)建立居民议事会、小区管委会等业主自治服务机构。
(二)符合设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农集区(以下简称“小区”),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三)建立规范化物业服务体系,理顺物业管理主体和物业服务主体的关系。
1. 实行委托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自治服务机构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 实行业主自行管理的,应当建立重要信息公示栏,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制定和公布相应的服务内容及标准,定期公布经济收支情况;
3. 由小区管委会实施管理的,要明确小区管委会的工作内容、管委会及业主的管理责任。
(四)建立良好的工作配合机制。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业主委员会、居民议事会、小区管委会、居民监事会等相关组织机构相互联系,相互支持,形成良性互动的工作关系,依法决定相关事项。
(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监督和指导。
二、加强基层治理,制定管理规约
(一)小区管理规约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示范文本要求。
(二)对居民文明生活习惯进行正确引导,对家禽、犬只等宠物管理、群宴设点、禁止“三乱”(乱吐口痰、乱倒垃圾、乱扔烟头)等有明确规定。
(三)对环境卫生维护进行明确规定,做到“五面”整洁(即屋面、墙面、路面、绿面、水面)。
(四)对小区出入口管理、车辆停放等公共秩序维护进行明确规定。
(五)对房屋使用安全进行明确规定。
(六)对小区景观维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及其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包括日常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制定、维修资金紧急使用预案的制定、是否建立维修备用金等)进行明确规定。
(七)对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获得收益的分配及管理进行明确规定。
(八)对业主表决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明确规定。
1. 业主或业主代理人在规定时限内不反馈意见或者未提出反对、弃权意见的,是否认定为同意,进行明确规定;
2. 对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纳维修资金的业主,是否具有相应的表决权,进行明确规定。
(九)业主大会对业主委员会、居民议事会、小区管委会等业主自治服务机构授权事项进行明确规定。
三、加强规范管理,健全规章制度
(一)设立规范的物业服务场所。
(二)按照《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公开年”活动的通知》要求,设立管务公开栏、信息查询平台,公布相关重要信息。
(三)落实物业管理用房和业主活动用房。
(四)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五)落实物业纠纷三级调解制度。
(六)建立环境卫生维护制度。
(七)建立绿化养护制度。
(八)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九)建立车辆停放管理制度。
(十)建立业主(居民)满意度调查制度。
四、明确质量标准,提升服务水平
(一)物业服务人员佩戴工作牌,服装整洁、言行文明。
(二)项目负责人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三)主要出入口设立小区平面图。
(四)公示服务事项、质量标准、收费标准、报修电话、三级投诉电话及项目负责人、主要服务人员信息及照片。
(五)规范应用物业服务公共信息标识。
(六)物业服务质量达到等级标准。
五、加强治安防范,维护公共安全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自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在小区内普及治安、消防、安全知识;
(二)积极预防各类违法建设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认真履行告知、劝阻、报告义务。
(三)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无占用消防通道情况。
(四)告知业主(居民)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保障房屋结构安全。
(五)落实小区治安防范措施,开展安全巡查。
六、建立评价机制,强化工作监督
(一)建立包括业主(居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在内的物业管理评价体系。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小区管委会、业主自治服务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开展不少于两次小区业主(居民)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结果不低于80%。
(三)社区居委会将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内容,每年11月底以前对小区业主(居民)自治管理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评价,评价结果“优秀”或“良好”。
(四)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11月底以前对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服务情况和执行政策情况进行一次评价,评价结果“优秀”或“良好”。
(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11月底以前对小区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居民议事会、小区管委会等业主自治服务机构的活动、履职情况进行一次评价,评价结果“优秀”或“良好”。
(六)委托进入市房产管理部门建立的物业服务机构名录中的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按照行业规范对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进行专业评价,评价结果“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