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本县住宅物业区域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不含3万平方米)、非住宅物业区域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不含2万平方米)或投标时间截止之日投标人少于3个的,适用本意见。
二、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出售新建物业之前,其他物业所有权人依法采用协议招标时,由本县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
三、采用协议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采用协议招标办事流程:
(一)采用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申请人持申请资料向本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郫县物业管理协议招标申请书》(一式两份),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选聘单位的相关资料证明文件,包括物业区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总平面图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土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单位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地址、联系方式等;
(3)拟被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与业绩等证明材料。
(4)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坐落地址、四至范围、物业类型、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房屋幢数、房屋建筑结构、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详图或规划总平面图、物业功能分区、配套设备的技术参数、绿化情况及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等;
(5)物业服务企业拟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
(6)物业服务企业拟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7)招标文件;
(8)招标投标过程的书面情况说明;
(9)被邀请单位不参与投标的证明文件;
(10)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上述资料经核对后,由县房产管理部门从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组中抽取专家进行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评审工作。
(三)县房产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审查符合条件的单位应出具《郫县物业管理协议招标备案通知书》,对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应出具不符合情况的说明。
五、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活动中发生的广告代理、信息发布、文件编制、劳务、交通等相关费用由被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约定由选聘单位承担或有其他约定的除外。
六、本区域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活动,原则上应接受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监督与指导。
七、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依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依法处理。
八、本指导意见由郫县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九、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