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物业服务机构:
成都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展华物业)由我县郫筒镇水岸天成业主大会选聘入驻,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间,因展华物业未按规定向自来水公司缴纳小区代收水费,致使该小区居民水费累计欠费约8万元。在县房管局主管部门以及属地街道办事处多次召开协调会议,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书》的情况下,展华物业拒不配合整改,严重影响了物业服务行业形象。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展华物业共代收水费约8万元,但并未向自来水公司缴纳,并拖欠至今,致使小区随时面临全面停水的可能。
2014年7月28日,我局会同自来水公司就展华物业缴纳代收水费问题召开现场协调会。经协调,展华物业负责人承诺在2014年7月31日前清理帐单并缴纳代收水费。会后,自来水公司多次跟进催缴工作,我局也数次联系展华物业,但展华物业拒不接受我局的政策指导。截至9月仍未履行协调会所作出的承诺。
2014年9月12日,我局主要负责人约谈了展华物业负责人王程,并召集自来水公司召开了协调会,展华物业拒不接受调解整改。
2014年9月11日,我局向展华物业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展华物业于2014年9月12日前必须向自来水公司缴纳代收水费,并于9月14前将整改结果报送我局,但展华物业逾期仍未进行整改。
二、处理决定
为进一步规范小区物业服务秩序,按照《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记分标准》第十一部分物业管理企业信用记分标准417条以及说明第三条第五款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展华物业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展华物业予以信用记(减)20分处理;
(二)对展华物业进行全市通报批评。
望我县各物业服务机构引以为戒,严格规范日常物业管理服务,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利益,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特此通报。
郫县房产管理局
2014年9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