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物业协会
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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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物业管理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成都市郫都区物业管理协会”。简称:“郫都物协”英文译名:PIDU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PDPM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成都市郫都区从事物业管理、白蚁防治、房屋安全与装饰装修、拆迁、维修资金和房屋租赁的单位和专业人士,依照法规和政策自愿组成的自律性、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本协会的一切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凝聚行业力量,打造优质服务。本会始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社会主义道德观与荣辱观,创建和谐物业、构建和谐郫都;团结、组织本会会员,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企业改革发展服务的方针;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传达、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及时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同行业的交流,为本行业和会员服务、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宣传行业、研究行业、引导行业、服务行业,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成都市郫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成都市郫都区民政局。本协会接受成都市郫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郫都区民政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一环路东北段279号东福苑A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下,宣传物业管理、房屋安全与装饰装修、维修资金和房屋租赁的法规政策,协助政府制定本行业的行业道德、自律准则和管理标准;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要求,建立政府与企业之间相互沟通的桥梁和纽带。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审核、备案、名录与名册建立、物业管理项目创优达标考评、开展相关旨在促进行业发展的评选活动等工作。
(二)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宣传行业,宣传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与媒体的联系与合作,为行业健康规范发展提供正确的舆论导向;
(三)了解掌握成都市郫都区物业管理市场的基本情况,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及时反映行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为会员的发展提供服务,协助培育物业管理市场,推动行业规范发展;定期公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各类物业服务费用等行业信息;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开展咨询服务;培养行业人才;组织、指导物业管理方面科研及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开展各种服务活动;
(五)推动行业联合,加强本区与同行、高等院校、政策研究等单位的合作,为行业开拓广阔市场创造条件;代表行业与其他县市同行建立联系组织、交流,参加有关活动、接待来访组团等;。
(六)建立物业纠纷调解机制,调解行业纠纷;制定各类物业的服务等级指导标准等行业规范与行业标准;合法设置市场技术壁垒,引导会员单位参与国内、国际市场竞争;为会员提供经济信息、提供法律、融资等服务;受委托按照行业规范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价,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行业利益;
(七)加强行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评估等工作,建立行业激励、惩戒等机制,提高行业诚信管理水平。
(八)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或其他机构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在本县从事与物业管理服务相关工作;
(三) 取得国家认可的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对物业管理、房屋安全与装饰装修有相当研究和造诣的个人,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四) 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本会秘书处进行初审,符合条件后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秘书处授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协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公民;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的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 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有关资料;
(七)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协会将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 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损本协会信誉者;
(二) 不履行会员义务;
(三) 自动提出退会者;
(四)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和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工作方针、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成都市郫都区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注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注:任期未超出两届的前提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郫都区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成都市郫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并经成都市郫都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如果特殊情况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员大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七)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从业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协会理事、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会、及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会、理事(会)长及社团其它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协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监事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郫都区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是:会长单位:10000元/年,副会长单位:6000元/年,理事单位:4000元/年,单位会员:2000元/年。
若在当年7月1日后入会的,则会费减半。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全部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将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成都市郫都区民政局和成都市郫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审议通过15日内,经成都市郫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同意,并报成都市郫都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时,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成都市郫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郫都区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郫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成都市郫都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成都市郫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成都市郫都区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20 年 6月22日第3届第 4次会员大会举手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成都市郫都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0年6月22日召开会员大会,会议应到会员90人,实到87人,实到人数超过会员总数2/3,符合章程规定,经大会表决,87人同意,0人反对,0人弃权。